新闻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律界动态

律界动态 法成动态

国税总局公布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

编辑: 更新于:2005-4-8 阅读:

法律之星北京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已于4月1日开始执行。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而此前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 

  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车的优惠政策,《补充通知》规定,留学人员除了要出具学习所在国的中国使馆或领事馆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补充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纳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购办办理退税手续。但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 

  免税条件消失(指留学人员将车辆转让等情况)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计税,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上篇:

下篇:

icon

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19号农垦总部经济大厦2#塔楼21楼2101室

icon

0931-8406820

Copyright 2015-2024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陇ICP备05001136号 宏点网络 设计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