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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合同纠纷典型问题梳理--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为您答疑解惑

编辑: 更新于:2022-4-7 阅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重要职能作用,助力妥善解决涉及疫情相关合同纠纷,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专门针对大家所关心的相关典型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问题:如何处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约之情形?

       回答: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的公告及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疫情不能履约当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实务中,对待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履约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实际状况,既应当秉持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不得滥用,也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影响程度、双方过错等因素,合理分摊损失,大力促成调解。


       问题:因疫情造成迟延履行,是否可以免除责任?

       回答:此种情况应当结合疫情防控对履约产生的具体影响进行判断。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如无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对于非金钱给付义务,确因疫情防控而引起的交通管制、人员管制等造成的迟延履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责任。


       问题: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履约不能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

       回答:疫情发生后才订立的合同,通常默认缔约双方已经对疫情影响有所掌握,疫情已不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因此,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违约行为不得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减免相关违约责任。


       问题:疫情期间公司网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会议的召开形式并未作出限制,因此,特殊时期,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进行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形成的决议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是为有效。对于此类会议,建议借助网络通讯及存储技术保留多方同时参会视频,对于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此类会议的情况,应在召开会议之前查验并保存书面的授权材料并与股东确认。在具备进行电子签名条件时,可让股东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即时确认会议记录。


       问题:担保人以疫情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能否获得支持?

       回答:对于当事人而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担保人主张债务得不到实现乃是由于此种不可抗力所导致,应查明疫情因素对履约之影响程度综合作出判断,若确是由于疫情所导致迟延履约或履约不能,则应相应减免担保人的责任。


       问题:保证期间会否因疫情发生中止?

       回答:根据《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阻隔为由主张保证期间中止的,不予支持。


       问题:因疫情期间无法主张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回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当事人可以证明由于疫情而无法主张权利的,应当适用诉讼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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